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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记程序:(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验照)
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所在地工商所受理,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年检、验照由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2、 全民、集体企业由区工商局受理并登记注册,年检、验照由区工商局办理。
二、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的文件、政件: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由个体工商户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身份证复印件,(有职人员,需提交停薪留职的证明);
一寸免冠照片6张。
经营场地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或需特别批准的,申请时应提供前置审批手续及证件。
2、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
出资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的全体合伙人委托书。
4、全民、集体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企业法人登记: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批准文件:政府批准的文件、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联合成员一致同意的章程。
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担保。
企业主要负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任命书、履历表)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从业人员的花名册;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②企业营业登记:
登记申请书;
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履历表;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从业人员花名册;
法人所在地工商部门介绍信;
原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备注: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或办理合格证,许可证的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一月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贴花。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前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全民、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年检验照。逾期未参加年检、验照、贴花的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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